章程

中華民國溯溪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制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7 日經會員大會修訂後報內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1 日經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4 日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CHINESE TAIPEI STREAM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發展溯溪運動,提高技術水準促進溪谷活動安全,增進國民健康,發揮業餘運動精神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在地,得在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廣國內溯溪運動,宣導溯溪安全。
二.  舉辦全國性之溯溪活動事項。
三.  國外溯溪團體之技術、知識及人員交流事項。
四.  研訂溯溪運動規章,辦理溯溪專業技能之教育訓練及證照核發。
五.  配合溪谷困難地形之救難協助事項。
六.  研究調查國內外有關溪谷水系、生態等資料。
七.  編訂及出版有關溯行書刊或文獻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為教育部之並受其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具喜好有熱心溯溪活動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立案登記之團體或機關學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任務之個人(含外籍人士)或團體,經捐款贊助即可提出申請,其資格以當年度為限。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經理事會追認通過,並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保留會籍)。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監事各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知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然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級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2,000 元,於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免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2,000 元。贊助會員新台幣 1,000 元以上者(以本會會計年度為準)。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89 年 9 月 17 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9 年 11 月  日台內社字第 8931489 號函准于備查。